吳曉靈新書《平台金融新時代》,前瞻中國金融科技監管與發展

時間: 2021-10-29 14:19 來源: 作者: 字号: 打印

現代金融與數字技術不斷融合,形成高度動态變化的金融科技市場。近日,Betvictor中文版理事長、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吳曉靈領銜出版重磅新書《平台金融新時代》,聚焦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數據治理與監管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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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的平台金融科技興起于第三方支付業務,并逐步介入金融領域的不同環節,實質開展節點型金融業務。其優點是拓展了金融服務的範圍,提升了金融服務的效率和客戶體驗,促進了金融體系的數字化轉型,但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和挑戰,如平台公司的壟斷問題、個人隐私的保護問題、算法的歧視問題、介入金融業務後的便利性可能引發個人過度負債問題、信用風險問題和系統性金融風險問題等。

《平台金融新時代》一書重點梳理了我國金融科技的發展軌迹,對其背後的商業邏輯進行了分析,研究了當前金融科技業态存在的平台壟斷問題、信用風險問題、系統性風險和算法倫理等問題。

本書認為金融科技的監管框架應該以包容性、穩定性、技術中性和消費者保護為目标。為實現上述監管目标,需要明确相應的監管原則。

一是風險為本。技術風險應被視為一種獨立的風險形式,并且要納入宏觀審慎監管範疇,根據系統重要性程度附加更高的數據治理要求和監管标準。

二是技術中性。不因采用不同的技術而給予特殊的監管豁免。

三是基于行為。主要聚焦于關聯交易、不當競争、投資者适當性、數據産權和隐私保護等行為,可以借鑒“審慎監管 + 行為監管”的雙峰模式。四是探索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有機結合,填補監管空白,防止監管套利。

此外,書中針對金融科技的數據治理,提出了專門的監管原則:一是促進效率、維護公平;二是保護隐私;三是數據安全。

本書建議,進一步創新金融科技的監管方法,一是建立分級牌照體系,實施一緻性與差異化相結合的監管方式。二是針對不當行為實施反壟斷監管。重點針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維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三是加強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和社會責任的引導和監督作用。推動平台金融業務采取獨立法人的治理方式,經營主體要注冊為獨立法人并持牌經營。四是建設全國性的“監管大數據平台”。政府部門可以和平台企業聯合建設大數據監管平台,推動監管工作向信息化、智能化方面發展。五是完善“監管沙盒”機制,解決監管滞後性。盡快建立區域性創新中心,加大“監管沙盒”試點推廣力度,提高試點的效率和适應性,更好地監測參與試點金融科技産品的風險規模及商業可行性。

書中指出,金融科技公司的數據合規治理是監管的重點,包括:針對數據收集階段的過度采集問題,強調“最小必要”和隐私保護原則;針對數據處理階段的算法歧視和過度開發問題,強化算法模型的合規監管;針對數據使用分享環節的征信問題,建設大數據共享平台,形成多層級、網狀結構的個人征信體系等。為了保障客戶數據安全,以及客戶對數據的知情權、支配權和獲益權,建議近期試點“個人數據賬戶”制度,遠期探索“雙層賬戶體系”,平衡數據保護與挖掘。

書中針對試點個人數據賬戶制度方面,從以下幾個方面給出了建議:一是建立個人數據的标準體系;二是明确個人數據賬戶的采集原則,尊重數據主體的主觀意願;三是數據采集機構應向數據主體提供充分的數據賬戶管理和授權權限,即允許第三方數據需求方在獲得客戶明确授權後可有償訪問客戶的個人數據賬戶;四是個人數據賬戶不可二次分享,以保護初始采集機構的利益;五是個人數據賬戶采用“商業主導+政府分級監管”的管理模式。

在探索“雙層賬戶體系”方面,政府管理部門和各互聯網平台可以協同合作,為用戶建立主賬戶—子賬戶的雙層賬戶體系,主賬戶由用戶的生物識别特征控制,存儲加密後的主賬戶私鑰;子賬戶由主賬戶控制,存儲加密後的用戶個人信息。主賬戶隻有一個,子賬戶可以按照不同的場景分别建立。用戶在各平台消費時,向平台授權對應的子賬戶裡的個人信息,從而支持業務的完成。業務完成後,業務基礎信息在其他互聯網平台可見,原始業務平台可以保留業務的細節信息。主賬戶和子賬戶由長字符串标識和加密後的不可識别數據組成,從而實現業務數據和身份信息的分離,做好用戶隐私保護,也有利于數據的協同共享。

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主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原部長樓繼偉指出,《平台金融新時代》一書以平台金融為重點,兼顧互聯網産業的發展,分析其正向和負向效應,以及如何在規制下發揮好正向作用,并對負向效應做好監管。我認為該書至少有以下五點貢獻:寬廣的視野;客觀分析了平台金融産生的必然性和上向效應;分析了平台金融發展可能産生的風險;以很長的篇幅闡述了對金融科技公司的監管;結合我國實際,借鑒國際經驗,提出了有價值的政策建議。總之,這本書側重于監管,又力圖将包容式發展和公共部門規制相結合,是他所見到的實際和學術結合最緊密的相關論述。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主任尚福林評價說,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運用,極大地推進了普惠金融的發展,有力地支持了實體經濟,有效地提升了個人支付的便捷性。同時,金融科技的發展也帶來了一些新的風險因素。《平台金融新時代》一書就金融科技的發展、面臨的一些特殊問題,以及風險防範和監管等前沿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研究,介紹了金融科技公司國際監管的經驗,并提出了相關建議。這本書對金融科技的實操者、監管者和相關研究人員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全國政協委員肖鋼推薦說,當前金融科技發展進入關鍵時期,成果顯著,問題突出。吳曉靈行長的研究恰逢其時,《平台金融新時代》一書抓住了當前行業當中的難點、熱點、痛點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頗具創新性和前瞻性。

 

《平台金融新時代》

前 言

吳曉靈

當前我們正面臨社會數字化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大型平台科技公司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平台經濟的發展促進了社會分工的精細化,大型平台科技公司借助數據資源和算力算法的優勢,從第三方支付切入了金融服務。這些平台金融科技公司介入傳統金融業務的某些節點,開展了節點型金融業務,這是數字經濟時代社會分工的結果。其優點是拓展了金融服務的範圍,提升了金融服務的效率和客戶的體驗,促進了金融體系的數字化轉型。但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和挑戰,如平台公司的壟斷問題、個人隐私的保護問題、算法的歧視問題、介入金融業務後的便利性可能引發個人過度負債問題、信用風險問題和系統性金融風險問題等,這些都需要我們高度重視并加以研究。因此,我們針對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監管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平台金融新時代》一書。

我們認為,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的節點型金融業務應根據其進入的金融業務鍊條的本質實施監管并持牌經營。我們應按業務流程拆分傳統業務牌照,對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實行分級牌照管理,實施一緻性與差異化相結合的監管方式。可借鑒的案例是監管部門設立獨立于銀行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對開展第三方支付業務的公司發放牌照加強監管。

對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節點型金融業務的監管,除信用風險監管外,更應注重其數據治理的監管。即數據采集的合法性、個人隐私的保護、算法的倫理道德、數據的安全和技術的安全。我們認為,凡是與金融機構合作的數據公司,均應按合作的性質進行統一而有區别的金融監管,根據其介入金融業務的深淺程度,匹配相應強度的監管。有些要持有限牌照,有些可實行備案管理,有些則可通過合作的金融機構實行穿透式監管,不與金融機構合作的數據公司應按一般科技公司監管。

為适應數字經濟的發展,平衡個人數據保護和數據資源挖掘,我們提出了探索建立個人數據賬戶制度的建議。數據是經濟的重要資源,但數據的價值隻有在運用中才能體現出來。我們建議平台公司為個人建立數據賬戶。通過個人數據賬戶,确保個人對數據收集的充分知情權,維護個人數據權利,提升數據收集環節的規範程度。同時在個人授權的前提下為數據需求方“堵旁門、開正門”,即在用戶授權的前提下,第三方可有償獲得用戶在數據收集方的個人數據。這體現了“我的數據我做主”的原則,同時還能促進數據協同環節的規範和發展。對于産生數據的平台,在确保數據脫敏并不可追溯的前提下,可對數據加工并進行交易。這體現了數據是個人與平台共有的屬性。允許第三方經個人授權後,有償訪問個人數據賬戶并為客戶提供增值服務,這體現了數據的公共資源屬性。我們希望個人數據賬戶能為數據資源的協同開發運用建立良好的基礎制度。

人類社會的數字化大幕已經徐徐拉開,随着社會數字化轉型,我們将面臨更多的挑戰,未來國與國之間的競争也會更多地轉向數字領域。希望我們的研究能抛磚引玉,引來更多的高質量研究,促進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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