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案例《SBIR/STTR:以政府資金支持小企業創新》由Betvictor中文版副教授、中國金融案例中心主任陳卓,中國金融案例中心研究專員鄧穎合著。該案例關注的是美國政府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資金計劃。中小企業作為重要的經濟主體,在促進經濟發展、穩定就業及創新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業在創新過程中獲得資源有限、融資能力較低,因此國家給予其一定的資金來資助這些企業的科技研發則尤為重要。美國從1982年開始實行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簡稱SBIR),從1992年開始實行小企業技術轉移計劃(簡稱STTR),均是從政府機構每年的研究預算中撥出一定比例來資助小企業的科技創新與技術轉移。這兩個計劃已施行數十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日本、芬蘭等國紛紛仿效。
該案例詳細描述了SBIR/STTR計劃的項目設計、實施過程、審核機制、監督機制、經濟影響等方面,使讀者能清晰了解美國在國家資助小企業創新方面的舉措,分析其中的成功因素及所面臨的問題,參照我國對中小企業創新的資助方式,引導學生思考并從中汲取可借鑒的經驗和策略。
案例教學要點:
——美國SBIR&STTR計劃的運行機制及國際比較;
——政府在推動中小企業創新方面的作用及以政府資金來引導小企業創新的經濟邏輯;
——我國對中小企業創新的激勵措施及美國SBIR&STTR計劃的借鑒意義。
案例節選
美國SBIR&STTR計劃簡介
SBIR和STTR計劃都是經美國國會授權,由國家提供研究資金來支持小企業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SBIR計劃的主要目标是:1)刺激私營部門的技術創新以強大國家經濟;2)加強小企業在國家研發戰略中的作用;3)加強政府支持研究成果的商業應用;4)促進并鼓勵婦女和弱勢群體所擁有的小企業參與。而與SBIR相比,STTR更側重于合作研發,促進科技成果從實驗室向市場的轉化。STTR計劃必須有非營利性研究機構參與,并承擔一定研發工作(小企業承擔40%,單個合作研究機構至少承擔30%),同時共同建立知識産權協議明确分配原則。
目前,參與SBIR的政府部門有11個,其資金的撥付比例由最初外部研究預算的0.2%,到1987年增加到1.25%,1992年增加到1.5%,1997年增加到2.5%,直到2017年提升至3.2%。而外部研究預算超過10億美元的政府部門從1992年起還需劃撥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STTR計劃,自2016年開始撥付比例為外部研究預算的0.45%。目前有5個部門參與了STTR,即美國國防部、能源部、衛生部、航天局和國家科學基金。小企業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則負責統籌協調所有部門的計劃。
SBIR/STTR計劃資助項目廣泛,資助的小企業數目衆多,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美國小企業的蓬勃發展,經濟影響顯著。根據SBA的統計,自1983年以來,SBIR/STTR計劃對小企業研發的資助金額及項目數不斷增加,累計資助了19.4萬個項目,資助總金額将近636億美元。在參與的政府部門中,國防部是最大資助者,2021年其資助的金額占總金額的45%。根據IMPLAN經濟影響模型計算,該部門1995-2012年的資助取得的全國經濟影響達3470億美元,投資回報率達22倍,資助的小企業在全美提供了150.8萬個就業崗位。在促進小企業發展創造就業的同時,SBIR/STTR計劃更是促進了技術創新的發展,産生了7萬多項專利,促使一批創新型科技公司湧現,培育了700多家上市公司。
美國SBIR/STTR計劃的核心要點
一是創造需求引導創新方向。公共用品的開發和創新往往存在信息不對稱和外部經濟性等特點,資本與需求難以按市場機制來配置,國家資金的投入可以合理解決這個矛盾。參與美國SBIR/STTR計劃的各部門在政策指引下,有較大自由度來制定符合各部門使命的計劃細則,如資助範圍、具體實施流程等。各部門的資助範圍一般都是為了實現公共目的、推進國家目标、解決公共問題或刺激資助機構期望的特定活動。除美國國家科學基金的資助範圍較廣泛之外,其他SBIR/STTR部門都會按各自領域的發展戰略來設計資助項目的主題,這可使各部門能夠以較低成本獲得定向技術開發與産品服務。在滿足政府管理發展的基礎之上,各部門通過資助計劃的主題設計還可引導市場創新向國家戰略急需的領域傾斜。
二是分段資助提高資金效率。技術創新過程可劃分為四階段:創新概念提出、可行性研究驗證、産品研發及商業化(市場化)。不同階段對于技術資源和資金資源的要求不同。因此SBIR/STTR計劃根據企業發展的路徑,分三個階段予以差異化支持,幫助小企業實現從概念到産品到市場的落地。第一階段從概念提出到驗證的過程,由于風險高、淘汰率高,市場資金認可度低、參與度低,對于企業來說這一階段的研發決策是一個難題。此時,國家資金的投入可以補充研發資金的不足,降低企業失敗的風險。該階段的資金支持以“小額”、“面廣”為特征,同一項目多家企業可進行競争性研發,使企業能夠在短期内來驗證各自創新概念的可行性,以低成本實現“技術探針”的作用。經過大量淘汰,約15%的企業通過可行性研究進入到第二階段産品研發,這一階段資助則以“大額”、“集中”為特點,給予企業50-100萬美元的支持來助力其進入市場。而到第三階段商業化時,國家将不再進行直接的資金支持,則是通過采購合同、股權投資、私募基金等市場化的方式幫助企業做大做強。

圖:SBIR/STTR計劃的分段資助模式
三是建設生态提供配套服務。通過建立健全審核機制、績效标準和懲罰機制,來保障SBIR/STTR計劃的有效實施。各參與部門都基于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制定符合各自學科特點的審核機制。在容忍失敗的基礎上,SBA對受資助企業也設定了一定的績效标準(如轉化率、商業化基準等),限定了無法完成績效的企業進一步接受資助。同時,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欺詐和舞弊行為,SBA在其政策指令中也羅列了可能的欺詐、浪費和舞弊情形,這些行為也将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懲罰等後果。圍繞SBIR/STTR計劃,SBA以及各級地方政府也都緻力于為小企業打造“創新生态”,從項目申請、企業培育、企業家培訓、專利服務、法律稅務服務及額外資金支持等各方面,為小企業創造成長條件,打造良好運營環境。如SBA與地方經濟發展機構、孵化器等合作成立FAST(Federal and State Technology)計劃,來為拟申請SBIR/STTR計劃的小企業提供技術援助資金來幫助其快速成長,以此來增強地方小企業的競争力,增加SBIR/STTR申請的數量。獲得SBIR/STTR資助的小企業也可申請額外的援助資金(TABA),來獲得知識産權支持、客戶發現、市場評估、業務戰略、制造計劃制定等方面的服務。
我國對中小企業創新激勵政策及與美國SBIR/STTR計劃的比對
我國制定了《中小企業促進法》《科學技術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等制度,支持有技術能力的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促進新産業形成和增加就業機會。2016年5月,國務院發布《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2020年“十四五”規劃綱要再次強調,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也提到要“科技自立自強”,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營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成長的良好環境,推動創新鍊産業鍊資金鍊人才鍊深度融合”。2022年10月25日,科技部發布《“十四五”技術要素市場專項規劃》,提出了2025年實現6項重點任務,即“健全科技成果産權制度、強化高質量科技成果供給、建設高标準技術交易市場、提升技術要素市場專業化服務效能、促進技術要素與其他要素融合、加速技術要素跨境流動 ”。
2020年,由财政部牽頭建立了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有限公司,以母基金的形式引導市場資本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總規模超過350億元。2021年以來,工信部建立了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并出台了以“十四五”規劃為綱領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暫行辦法》和《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辦實事清單》等系列政策來推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科技部也建立了火炬高技術産業開發中心,主要為中小企業提供一些政策信息、咨詢服務、企業認定以及技術轉讓服務等支持,同時扶持地方開發區和孵化器的發展。2021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投入超過56億元,其中20.79億元直接用于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獎勵。
我國的研發補助類别較多,包括開發區創新專項資金等科技項目資金補貼、瞪羚企業認定資金、專精特新企業認定資金等認定型創新補助、以及國家重點基礎研發等計劃型補助。而從政府采購角度來說,我國2020年也出台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但這一政策并未強調對小企業創新的促進。另外,我國少數省級政府試點了創新的商業化前采購,如廣東省發布《關于創新産品與服務遠期約定政府購買的試行辦法》、珠海市政府采購中推出實施遠期約定采購等等,但總體上這些遠期約定采購措施仍處于探索階段。
相對于美國SBIR/STTR計劃,我國對中小企業創新激勵政策尚處于“後補助”、“擇優”激勵等形式,在實施過程中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也同樣面臨資金使用效率低等問題。以我國“專精特新”小巨人項目為例,下表列出了面臨不同問題,中美不同計劃的解決方式。
表:資助小企業創新過程中的問題及應對

小結
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方面,我國持續推出并加強相關創新激勵政策,但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如缺乏統一的管理框架、擇優激勵的形式不利于早期創新投入、創新資助範圍較小、缺乏績效考核和懲罰制度等。為了強化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政策的力度,作者建議:1)可進一步設立目的更為明确的預算項目和執行機關。2)參照國外經驗,兼顧政策目的、覆蓋範圍、産業特征、技術進步以及新産業等因素,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小企業資助計劃。3)綜合國内外技術、經濟及社會狀況,各領域管理部門可提出具體的研究課題,為收集信息能力較弱的中小企業提供技術研究指南,并按照技術創新的客觀規律,對不同的技術階段實施不同的援助措施。此外,還應加強管理體系建設,包括:加大宣傳力度;簡化申請手續和資金下撥手續等;公開審查标準和結果;明确知識産權關系;從投入/産出的角度設計效率指标、目标實現程度的效果指标,考核政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