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國經濟增長已邁入結構調整的陣痛期,鋼鐵、煤炭、紡織等行業産能過剩嚴重,投資增長乏力,部分企業生産經營困難,地區和行業走勢分化,金融領域風險隐患不斷累積,已經影響了我國經濟發展的成效。為應對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2016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都明确提出了以供給側改革的方式加快市場出清,減少無效和低端供給,擴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給,增強供給結構對需求變化的适應性和靈活性,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并将去産能、去庫存、去杠杆、降成本、補短闆作為供給側改革的主要任務,提倡運用企業破産制度加快市場出清。
2007年6月1日,新《企業破産法》正式實施,以通過法治化、市場化的方式解決企業市場退出問題。但因為社會認識不到位和一些體制、機制上的弊病,破産法的執行效果并不理想.全國每年工商注銷的企業數量都在幾十萬家,但法院受理的破産案件僅2、3千件,與立法初衷相去甚遠。企業破産是一項複雜的系統性工程,除司法機關的案件審判工作外,還涉及職工安置、債權債務關系協調、破産财産處置變現、涉嫌犯罪的處理等各類複雜問題,處理不好甚至會激發社會矛盾,引發群體性事件。在推進企業破産的進程中,各級地方政府有擔當、敢作為,積極利用政府公信力和資源發揮協調作用,因地制宜地創新處置機制,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協調中也遇到了很多因為不同部門管理制度與破産法不銜接而導緻的問題,給企業破産程序實施帶來一些障礙,也降低了政府協調效力。所以在完善市場出清機制,推動破産法實施的進程中,要注重打通制度接口,在執行環節推動政策落地,把破産法律制度打造成企業危機處理的平台和結構性調整的出口,真正履行中央“三去、一降、一補”的工作任務,把市場資源和機會留給新的生産力,促進新增長點自發形成,最終實現經濟轉型升級。
【分報告3】全文下載:企業破産中的政府協調機制研究
【總報告】加強破産法實施 依法促進市場出清: /content/details414_12447.html
【分報告1】從宏觀的角度對現行破産制度進行 成本效益的經濟分析: /content/details414_12448.html
【分報告2】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破産法的完善: /content/details414_12449.html
【分報告4】不良資産市場化處置機制研究: /content/details414_124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