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産市場化處置機制研究 【分報告4】

時間: 2016-06-23 07:40 來源: 作者: 字号: 打印

摘要:

       近年來,我國企業債務率高企以及銀行不良資産增加過快等問題逐漸浮出水面。面對嚴峻的形勢,如何有效處置不良資産、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降低實體經濟杠杆率已成為當下最緊迫的任務之一。

       目前,銀行為主的債權人在不良資産處置中仍主要依賴于傳統的處置方式,包括集中清收、内部分賬經營、批量轉讓、招标拍賣、壞賬核銷等。同時,部分銀行采取發放新增貸款、借新還舊,甚至采取“暗箱操作”或“抽屜協議”等方式,以“轉讓+回購”或風險兜底的方式掩蓋不良資産真實水平。整體而言,我國不良資産處置領域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不良資産處置市場發育不足,競争不充分;二是存在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三是法律體系建設滞後;四是司法保障不足;五是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六是稅收負擔較重。

       從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的處置不良資産的經驗看,各國都充分認可市場機制在不良資産處置中的核心作用。在常規情況下,政府不幹預日常的不良資産處置,而是着眼于建章立制,為常态化不良資産處置市場建立良好的法律與政策環境。在金融危機、債務危機時期或集中去杠杆的特殊時期,政府則需要主動介入,包括加強對批量處置不良資産的監管要求,牽頭建立“壞賬銀行”或注資資産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擔保或稅收優惠等,快速高效處置不良資産。但不良資産的具體處置仍需采用市場化方式,防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同時,在特殊時期加強的法律規則以及不良資産證券化等更加豐富的處置工具,也有助于進一步完善常規時期不良資産處置的法律和政策環境。

       金融工具的運用對不良資産處置至關重要,有必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構建多元化不良資産交易市場,整合資産、債權人、債務人、處置主體、投資主體的各類資源。二是要吸引金融機構、民間資本和國外投資者等各類投資主體,提高市場活躍度。三是對有價值的企業以市場化方式實施“債轉股”,防止“免費的午餐”,逐步降低企業的杠杆率;對“僵屍企業”則應直接進入破産清算程序,加快市場出清。四是開展不良資産證券化,加快不良資産處置速度。五是鼓勵建立專項投資基金,投資不良資産領域。六是在困境企業重組中引入專業重組機構,提高重組成功率并實現企業再生。同時,也需要對相關制度和政策予以完善,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政策環境,包括完善相關立法,設立專業破産審判庭,加強國有企業“财務硬約束”,優化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市場中介機構的作用,借力“互聯網+”提高處置效率等。

       【分報告4】全文下載:不良資産市場化處置機制研究

       【總報告】加強破産法實施 依法促進市場出清:  /content/details414_12447.html

       【分報告1】從宏觀的角度對現行破産制度進行 成本效益的經濟分析:  /content/details414_12449.html

       【分報告2】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破産法的完善:  /content/details414_12450.html

       【分報告3】企業破産中的政府協調機制研究:  /content/details414_12451.html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