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基金法》二審中關于PE監管問題的争議,全國人大财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周三表示,國務院有關部門考慮監管分工的時候,應該堅持這樣的理念,以提高監管的效率和行政效率為目标,遵循以下原則:一是金融活動歸口金融監管部門監管;二是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實施功能監管,在目前尚不具備條件時,應做到同一法律關系的金融産品要按同樣的原則、标準監管;三是宏觀經濟管理部門應該着眼于國家發展的全局,不要介入微觀監管活動;四是充分利用現有監管資源,不要再重新構建新的金融監管系統。
吳曉靈是10月24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做出上述表态的。在人大征求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意見階段,發改委、商務部認為股權投資基金不應納入基金法調整範圍,而證監會則堅持股權投資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統一納入監管是大勢所趨。
8月,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階段,由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牽頭,囊括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各地的25家創業協會,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反對将PE納入監管。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了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
上書者倡議不應把股權基金納入基金法,同時将該法第一版修訂草案第107條中的“非公開募集基金财産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修改為“非公開募集基金财産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上書者反對的理由是,證監會可以界定證券投資,會導緻證監會任意界定“其他證券”的範圍,另外是這種做法不符合國際慣例。
此前,國家發改委通過PE備案制,實行了對PE行業的監管。基金規模超過5億元的基金,都需要去發改委備案。
由于這個背景,這部基金法可能成為劃定證監會和發改委等部門權限的根本依據,因此才有後續的種種争議。
在二審前的征求意見階段,發改委、商務部等部門認為,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運作方式、對管理人的專業資質要求、風險控制都與專業證券投資基金不同,将股權投資基金納入新基金法,不利于專業化經營和風險防範,也不符合當前的監管體制,不需要在現行管理體系之外新設一套監管體系,建議股權投資基金不屬于新基金法調整範圍。
但截然相反的意見是,證監會認為,實踐中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包括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還投資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因此建議投資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納入新基金法的調整範圍。
證監會認為,将股權投資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納入統一監管已經是世界上發達國家的大勢所趨。
此外,保監會則明确建議,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其募集資金進行投資的行為,不納入基金法調整範圍。
為了調和《基金法》二審面臨的争議,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是,将股權投資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由證監會負責監管,涉及對現行監管體制的重大調整,各有關部門對此意見不一緻。建議對這一問題做進一步研究,也可以考慮不将股權投資基金牽強的解釋為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在條件成熟時制定統一的投資基金法。
(來源:财新網 20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