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後美國在資産證券化方面的一項重要改革是建立風險共擔機制。五聯邦機構在2014年10月公布了《多德-法蘭克法案》第941章,也就是信用風險留存(Credit Risk Retention)的最後規則。但規則中又設定了複雜的風險留存的豁免條款。相比之下,我國的風險留存規則比較簡單。美國的資産證券化風險留存的規則是如何設定的,為什麼需要豁免條款?本文通過對這些問題的展示來探讨對我國資産證券化風險留存制度設定的借鑒。 全文下載:資産證券化風險自留與豁免-美國經驗及對我國政策的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