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賣空作為一種傳統的投資手段和風險管理的工具,已成為國際證券市場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賣空的曆史與商品市場一樣古老,最早在1610年荷蘭阿姆斯特丹交易所頒布東印度公司禁空令時,賣空交易就已進入了監管機構的視野。以賣空為标志的雙向交易機制是市場的自穩定機制,是資本市場經曆了多年探索之後形成的實踐經驗總結。基于各國各時期數據的多項實證研究成果表明,賣空可以為市場提供有效的價格發現機制,減少市場泡沫,增加市場流動性,便于投資者進行風險管理。然而,如果制度設計存在缺陷,賣空有可能被濫用,成為操縱股價下跌的工具,導緻市場失序,引起投資者恐慌。正因為如此,美國自有賣空行為以來,就始終存在着對賣空的監管。本文着重梳理了美國賣空監管制度的演變過程、我國做空機制的推出路徑及股災後監管層針對做空機制的監管措施,并将兩國政策做了簡要對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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