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簡報【2016年第 2 期】我國程序化交易監管政策分析 ——基于中美監管制度的比較

時間: 2016-02-13 15:55 來源: 作者: 字号: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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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化交易可分兩類:一種是作為交易執行的手段,以完成交易清單為目的的程序化交易。另一種則是高頻交易,高頻交易是程序化交易的一個重要分支,通過對極為短暫的市場變化進行追蹤,以買入價和賣出價間微小差異進行獲益。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将程序化交易定義為任何一筆買賣15隻股票或以上的投資組合交易。在我國,随着越來越多金融産品的推出,程序化交易系統也開始廣泛使用。2015年6、7月中國股市出現大跌現象,程序化交易可能對股市造成的弊端引起了監管機構的注意,2015年10月9日,證監會公布了《證券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将程序化交易定義為“通過既定程序或特定軟件,自動生成或執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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