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報告【2016年 第 2 期】危機後的賣空監管

時間: 2016-01-24 16:24 來源: 作者: 字号: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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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以來,中國A股市場出現非理性的大幅下挫,監管層為了維穩,接連公布了一系列針對股指期貨和融券賣空的嚴格管控措施。從成熟市場對于賣空的監管政策來看,在發生股災或金融危機時,出于防止危機進一步深化和挽救市場信心的目的,一般都會對做空機制做一定的限制。但是,限制做空對救市的成效到底如何,一直存在争議。本文首先介紹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簡稱“SEC”)與國際證監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以下簡稱“IOSCO”)關于賣空的内涵與意義的界定,總結了部分學術研究對賣空意義的探讨;接着在第二部分闡釋了賣空監管的必要性;第三、四部分分别梳理了融資融券、股指期貨、上證50ETF期權業務在我國推出的路徑以及本次股災後監管層針對融券賣空和股指期貨交易的管控措施;美國在曆次危機後針對賣空的監管行為的曆史回顧和中美賣空交易政策的對比在第五、六部分中逐一梳理;重點回顧了87年股災和98年金融危機前後監管政策的演變。文末提出了三點政策建議:第一,健全多空平衡機制,合理運用做空機制;第二,提升機構投資者參與的廣度和深度;第三,豐富資本市場産品體系,開發不同策略種類的金融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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