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制度是經濟持續發展的基礎,破産法不僅涉及 “退出的障礙”(barrier to exit),也同時涉及企業家重新進入的障礙,是加強産權保護、鼓勵社會創新和企業家精神的制度基礎,對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在目前的經濟下行壓力之下,推進破産法的實施,加快僵屍企業出清步伐,可以糾正信用定價體系扭曲,緩解彙市壓力和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有利于創造良好融資環境和創新創業的條件,可以進一步解放出信貸資源和人力等要素,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優勝劣汰功能,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我國已基本具備利用市場機制、依法依規實現市場出清的條件,部分地方政府在實踐中也積累了一些成熟的經驗,如“政府不越位,堅持法治化和市場化方式”的山東經驗和“政府不缺位,行政司法聯動,積極協調破産重整”的溫州經驗。盡管如此,2007年新破産法實施後,全國各級法院審理的各類破産案件結案數量呈明顯下滑趨勢,由實施前的4000餘件降為2014年的2059件。與發達經濟體相比,我國破産案件數量明顯偏低。美國每年商業性質的破産案件結案數量約為3.93萬件,是我國年平均審結企業破産案件數量的10.4倍。西歐國家中英國公司年破産數量平均為1.8萬家,德國公司年破産數量平均近3萬家,法國公司年破産數量平均為5.5萬家,均遠高于我國年平均審結企業破産案件數量。我國2014年通過非司法程序退出市場的企業占比巨大,适用破産程序的企業占所有退出市場企業的比例不足0.4%,大部分資不抵債的企業在退出市場時并未适用破産程序。
整體而言,我國《企業破産法》實施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各方缺乏适用破産法的意願。主要表現在社會對破産法的認識存在誤區,地方政府出于維穩和政績的需要幹預企業破産;國有企業破産動力嚴重不足;民營企業對破産适用缺乏積極性;銀行等金融機啟動企業破産程序積極性嚴重不足,法院也不願受理破産案件。二是法治體系建設滞後。從立法方面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産制度,未對經營性事業單位的破産作出規定,對仲裁與破産程序的關系規定缺位,與勞動法相關制度銜接不暢;從司法方面看,破産案件涉及主體多、法院顧慮較多,法院處置破産案件缺乏獨立性、審理破産案件法官的專業性不足、法官考核體系存在缺陷、破産管理人選任機制錯位、債權清償執行上也存在諸多困難。三是配套制度仍需完善。政府介入方式尚在探索,程序規範和協調效力難以保障;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職工安置比較困難;破産重整企業融資困難;企業信用維護和修複機制不完善;稅收配套政策有待完善。
課題組提出了完善我國破産法律制度的一攬子建議:一是完善破産法律制度的核心建議。要強化對破産法的正面宣傳和教育,突出重整的積極作用,改變社會對破産的片面認識;政府也要轉變理念,按照法律和市場規律解決産能過剩和“僵屍企業”問題;要在各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副省級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專業破産審判庭,,改革破産管理人遴選制度和激勵機制;要鼓勵庭外重組,突出破産重整,推動債務重組與資本重組并舉。二是近期完善破産配套制度的工作。要強化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将債務重組與減免的權利交還給金融機構,同時加強金融機構的内部管理;将破産立案作為銀行不良貸款核銷的依據;提升破産程序透明度,防止利益輸送;政府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建立多部門的溝通交流機制,幫助破産重整企業信用修複,積極做好職工安置和再就業工作。三是完善破産配套制度的中長期目标。建議研究設立國家破産管理局,作為司法部代管的國家局或内設局;在《企業破産法》中增加預重整制度、個人破産制度和經營性事業單位破産制度;要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價值發現和資源配置作用;要建立企業信用維護修複機制和加強銀行間授信信息共享,完善與破産相關的稅收法律體系。
作為配合《企業破産法》有效實施的配套措施,也要運用金融工具加快不良資産市場化處置,培育多層次的不良資産處置市場。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構建多元化不良資産交易市場,整合資産、債權人、債務人、處置主體、投資主體的各類資源。二是要吸引金融機構、民間資本和國外投資者等各類投資主體,提高市場活躍度。三是對有價值的企業以市場化方式實施“債轉股”,防止“免費的午餐”,逐步降低企業的杠杆率;對明顯缺乏拯救價值和市場前景的“僵屍企業”則應直接進入破産清算程序,加快市場出清。四是探索不良資産證券化,拓寬不良資産處置的資金渠道。五是鼓勵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不良資産領域。六是在困境企業重組中引入專業重組機構,提高重組成功率并實現企業再生。同時,也需要對相關制度和政策予以完善,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政策環境,包括加強國有企業“财務硬約束”,優化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市場中介機構的作用,借力“互聯網+”提高處置效率等。
【總報告】全文下載:加強破産法實施 依法促進市場出清
【分報告1】從宏觀的角度對現行破産制度進行成本效益的經濟分析: /content/details414_12448.html
【分報告2】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破産法的完善: /content/details414_12449.html
【分報告3】企業破産中的政府協調機制研究: /content/details414_12450.html
【分報告4】不良資産市場化處置機制研究: /content/details414_124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