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報告【2018年 第 14 期】确保中國經濟金融穩定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時間: 2018-05-14 09:44 來源: 作者: 字号: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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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在這份報告中着重介紹和分析英國在監管龐大和複雜的金融市場時所積累的經驗,希望對于如何改革中國金融監管系統的讨論有所幫助。中國現行的監管體制形成于十多年前,在此期間金融業經曆了巨大的變化。如何監管日益增長的金融體系,從而達到公平、有效、自由競争的目标,同時促進實體經濟增長、保持社會穩定,已經成為迫在眉睫的課題。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之後,英國采取了具有“雙峰”元素的監管結構,成立了審慎監管(PRA)和行為監管(FCA)機構,并引入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這樣一個宏觀審慎監管機構作為上級單位,同時将财政部及其他一些機構作為其“叢屬”單位。由于審慎監管局和金融政策委員會都隸屬于英格蘭銀行,因此英國央行在金融監管中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與美國基于法規的監管體系不同,英國的監管體系是基于風險與原則建立的,後者在金融體系不斷變化的今天更具有靈活性,而且各個參與監管的部門有清楚明确的政策目标,同時有一套在貨币、财政和金融政策制定主體之間有效的協調機制。英國監管機構的構建誠然精妙,但更值得我們關注的是這種基于風險和結果的監管風格,英國監管制度憑此獨樹一幟且切合實際、機動靈活、與時俱進。基于這些基本觀察,我們對改革中國現行監管體制提出以下建議:

1)采用類似的以風險和結果為導向的、有中國特色的監管體系,并保持對新技術和新挑戰的機動靈活性; 

2)利用現有的監管框架,通過設計更好的協調機制來實現對日益增長的金融體系的監管。

       此外,在報告中我們将提出切實可行的政策建議以确保如下三點:

1)實現根本的審慎目标; 

2)保持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協調; 

3)高質量增長的目标(而非不論代價的增長)。

       針對第一點,我們建議新成立的國務院下屬中國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FSDC)被賦予類似于英國金融政策委員會(FPC)的權限與職責,同時保留中國特色。具體地講,其首要目标是加強中國金融體系的抗壓性,次要目标是支持實體經濟增長。它應該被賦予指導與建議的實質性權力,包括訂立和解釋法規等等。同時,它應該能夠設定監管範圍,并指定經濟中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另外,為了削弱宏觀經濟不平衡和降低系統性風險,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應該能夠向金融或非金融部門提出建議。對快速發展的轉型經濟體來講,這項獨特權力将使中國的宏觀審慎監管制度超離現有的監管模式,開創一種維持金融穩定的新途徑。
中國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應當建立一個着眼于系統性問題的研究部門來提高其識别、監控、評估系統性風險的能力。它應該同中國人民銀行一起承擔協調所有監管機構之間關系的職責。監管機構的高層應包含跨界會員。
       關于如何構建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我們建議由一名中央政治局常委領導,央行行長參與,成員可以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主管彙率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副行長,新合并的銀保監會、證監會、财政部的相關領導,以及外部成員。
       同時還應該建立所有監管機構間的合作諒解備忘錄,确立所有監管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級别官員的定期會議機制,以此确保溝通和協商渠道的持續暢通。
       針對第二點,我們建議在三個層面上實施協調: 

1)中國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應成為實行和檢視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間協調的主要監管主體;

2)在實施新的政策法規和執行監管處罰時,應正式确立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委員會、中國證監會的政策監管團組間的協調規則和機制;

3)設立一研究中心,協調中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分析。

       針對第三點,我們建議在平衡增長、創新和社會穩定這些層面上參考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創新中心的經驗:

1)建立類似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創新中心的監管部門;

2)建立推動金融産品和服務創新的監管沙箱機制; 

3)由研究中心協調,在中國人民銀行和所有具有監管功能的委員會下創建一個市場研究所; 

4)積極地與國際監管機構和國際一流院校合作。 

       我們還建議,中國的監管機構應該明确其監管風格,類似英國的基于風險和結果的風格是很好的選擇。

       最後,我們建議中國監管者參考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的收費及收入模式。這可以幫助監管機構與迅速增長的金融業界一起增強其預算自主能力。

       全文下載:确保中國經濟金融穩定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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