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經濟發展新常态的宏觀背景下,産能過剩引發的僵屍企業問題、L型經濟運行走勢導緻的寒潮環境、影子銀行與剛性兌付連帶而生的系統性風險以及信用這一社會基本要素的缺失,表明我國的企業破産原因顯著不同于其他國家。我國解決當前企業破産問題具有特殊性、繁複性和緊迫性。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過程中,制度要素作為與勞動力、資本和技術并列的重要環節,是各項改革的根基、前提與保障。在充分貫徹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定不移減少過剩産能、斬釘截鐵處置僵屍企業的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破産法中流砥柱的作用。一國破産制度完善與否,業已成為衡量其市場經濟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破産法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商事基本法,對債權人、債務人利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沖動提供了預防、禁止與限制性規定和程序化和公平清償的制度化安排,與市場準入法、市場運行法同等重要;破産法是市場信用維護法,為激烈商業競争中的債權人債務人提供一種穩定的預期。
我國破産案件受理數量近年來低位徘徊,大部分資不抵債的企業在退出市場時,本該适用的破産程序因為種種原因并未啟動。這種情況阻礙了破産法的貫徹實施,使破産制度未能發揮其應有作用。破産法的實施困境緣于:第一,現行破産法欠缺個人破産制度、經營性事業單位破産制度以及與仲裁程序關系的協調、與勞動法相關制度的對接也存在瑕疵;第二,地方政府因認識偏差,不當幹預破産案件的處置;第三,案件考核機制的不科學和法官的不專業所誘發的司法處置破産案件的内部問題,以及法院審理受到地方政府、金融機構違規幹涉和破産管理人非市場化選任所觸及的司法處置破産案件的外部問題;第四,缺乏高素質破産執業共同體以及對破産案件進行系統管理的專業機構;第五,破産案件耗時過長、成本過大,影響适用者選擇破産程序的積極性;第六,社會各界對破産法的厭惡和功能認識不足。
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穩妥處置“僵屍企業”,需要推陳出新,依靠制度改革,從立法、執法、司法和營商環境四個維度完善破産法。
立法層面:短期内應該引入程序簡易、成本較低、成功率較高的庭外重組機制和預重整機制,梳理擔保債權與破産費用及共益債權的關系以及破産法與其它法律涉及優先權問題的規範競合問題,明确破産程序與仲裁程序的關系,并且在破産程序中合理處置勞動合同問題。未來可以在破産立法中,建立個人破産、經營性事業單位破産的制度體系,将“半部破産法”填補齊備。
執法層面:應該設立破産管理局,作為司法部代管的國家局或内設局,負責破産法的實施與破産事務的管理,代表政府推動社會信用的強化和管理。應建立工商行政部門與法院的聯動處置機制,将企業營業執照的吊銷和注銷程序同企業的清算程序關聯,以充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司法層面:應該建構專門的金融與破産法庭,建議在巡回法院和部分省市高院設立破産與金融審判庭,專司破産與金融案件,以促使法院獨立于地方政府的利益,獨立而專業地受理審理涉及跨地跨界商業貿易與債權債務關系的破産案件。将選任破産管理人的權利交由債權人會議,這既符合破産法的基本立法宗旨,符合債權人利益,也符合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指導思想。
營商環境層面:法律應當尊重市場的選擇,盡量給予當事人更多的自治空間,為當事人提供更多的方法選擇,降低破産實施的制度成本,并培育一個完備的破産債權交易市場,以使得破産程序對當事人更具有吸引力,讓破産法真正地成為企業在市場退出階段的良法。
【分報告2】 全文下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破産法的完善
【總報告】加強破産法實施 依法促進市場出清: /content/details414_12447.html
【分報告1】從宏觀的角度對現行破産制度進行 成本效益的經濟分析: /content/details414_12448.html
【分報告3】企業破産中的政府協調機制研究: /content/details414_12450.html
【分報告4】不良資産市場化處置機制研究: /content/details414_12451.html